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
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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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
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
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
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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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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