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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1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上午 9 时在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8 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79,496,651,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0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洁敏先生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议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并逐项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批准关于申请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更新相关事项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7,754,468,828股,其中同意4,021,422,801股,反对 
3,726,813,245股,弃权6,232,782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594%。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此项议案表决时回避。 
     2.审议并批准关于申请公司与铁路物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更新相关事项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165,916,821,866股,其中同意165,720,129,670股,反对190,686,614股,弃权6,005,582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为A股股东代表杨琨先生、樊银鹏先生、监事秦刚先生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怡敏女士。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6 
日及2008年10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各位股东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下载前述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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