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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
业范围内施行。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
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上述会计
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
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本
次变更财务报表、净利润无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
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
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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