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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审议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审议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至24
日召开了董事会2017年第5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订立持续性关联交易协
议及申请更新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相关事
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
及共同持股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签订的《产品和
服务互供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规范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中国石油集团续签新总协议。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签
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经修订)将于2019年11月4日到期。为持续规范公司的关联
交易,公司拟与中国石油集团续签新房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
    2、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之
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规范公司的关联交
易,公司申请更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个财务年度的持续性关联交
易上限。
    3、公司已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知会了我们,同时我们收到了此次董事会会
议《关于订立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及申请更新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
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相关事项的议案》、新总协议、新房产租赁合同等资料,
我们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需要的充分的信息。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之间持续性关联
交易的相关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执行,且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续签的新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
20年的租赁期限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续签新总协
议、新房产租赁协议,并同意公司更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个财务
年度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本页无正文,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审议持续
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
     林伯强                                     张必贻
     梁爱诗                                     德地立人
   西蒙亨利
                                                      2017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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