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王鸣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之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王鸣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的王鸣光先生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相关
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胜任所
聘任工作。
未发现王鸣光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禁
入期限未满的情形,王鸣光先生具备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鸣光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柴建云 朱萍 李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