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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2017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表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经核查,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更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为支持参股公司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恒派威”)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按出资比例为中恒派威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期限为一
年。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与商业银行尚未签署担保协议,实际尚未发生相关担保
事项。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上述担保在公司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担保事项
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公
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全部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
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
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认真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            ——————           ———————
                                                      2017 年 8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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