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就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
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调减募集配套资金
安排,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交易方
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全部事宜,本
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调减募集配套资金
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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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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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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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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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