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债券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
资者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指定专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
站,供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时向市场披露发
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债券付息、行权、兑付、停牌等事项公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交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涉及资信评级、审计、法律、资产评
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
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
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募集说明书;
(四)信用评级公告(如有评级)。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评级报告,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
司应当配合承销机构在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
进行备案。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定期披露信
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中期报告和财
务报告等。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编制并披露本年
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季度报告。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交易所、指
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上述信息应向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进行披露,且披露时间
应不晚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经营情况、报告期内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兑付
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
况等;
(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
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
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债券定期报告的编制应当提前展开,数据应当保
证真实、准确,不得延期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
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或非公开发行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的,应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并及时披
露。公司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
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节 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时,或者存在关于公司
及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应
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供公众查阅。
本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包括公司名称、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
况;
(四)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
件;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
失;
(九)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十)公司的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四)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等情况,以及主要或者全部
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七)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同时说明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第四节 兑付、行权、停牌事项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通过债券交易场所的互
联网网站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债券附利率调整、赎回、回售、可续期选择权等行
权事项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披露有关行权事项公告:
(一)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日期披露是否进行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并在利率调整日前至少披露
三次;
(二)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
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
程序、赎回价格、赎回资金到帐日等内容,并在赎回权行权日前至少
披露三次。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三)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回售申报起始日前披露回
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回售资金到帐日等内容,并在回售
申报结束日前至少披露三次。回售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
售情况及其影响;
(四)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
年度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时披露其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事项
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完成
信息披露工作。各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债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前
述聘任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
施,在有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
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
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
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在评级信息披
露前,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申请债券停牌及
复牌。
第三十三条 媒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导
致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向交易所申
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一)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债券停牌后,公司应及时披露停牌事宜。
第三十四条 债券停牌期间,公司应定期披露未能复牌的原因和
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债券派息、到期兑付、回售、赎回等工作仍按
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第三十三条中所述情形消除或公司按照规定披露
相关信息后,由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司债券复
牌申请事宜并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
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应在交易所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或回复交易所就
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
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或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文件,并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
后与本管理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管理
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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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