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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7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安
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广东证监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就年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上述沟通情况应有书面
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
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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