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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7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职,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提交本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工作安排。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
前,会同全体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就年审工作计划进行沟通,
包括年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上述沟通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或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督促会
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利用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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