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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企业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
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六)达到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
    (七)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
    (八)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活动的公告;
    (九)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公告;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重大投资行为;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公告;
    (十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公告;
    (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
达5%以上的公告;
    (十八)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告;
    (十九)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二十一)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决定的公告;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的公告;
    (二十三)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公告;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公告;
    (二十六)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公告;
    (二十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告;
    (二十八)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
处罚公告;
    (二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告;
    (三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三十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十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
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披露。
重大事项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正职领导为重大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董
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
进行回复。
                           第三节 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
合和支持。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4、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及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访接待
具体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未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监
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其
主要内容应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
站和报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
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
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站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将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发生
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
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
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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