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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
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
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
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公
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十八)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六)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相关知情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
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
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汇总上述涉及各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
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
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归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此项职责。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负有保密的责
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
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
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
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向其进行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
附件一: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单位/部门   职务/岗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3、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知悉内幕信息依据主要针对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情况。
附件二: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事项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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