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 2017-03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 1.43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项诉讼目前尚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
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
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初,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
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因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刘玉霞、肖俊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 6 人(刘玉霞为各方委托的代表
人)(以下简称“原告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万顺达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
如下(以下诉讼请求均按涉案的 34 套房屋合计计算)1、判令万顺达向原告方支付与其
交付商品房违约金人民币 16,027,608 元;2、判令万顺达因设计施工瑕疵而支付原告方
改造费用人民币 44,700,002 元;3、判令万顺达赔偿原告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
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原告方所购房屋不能正常利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82,266,798 元;4、
判令万顺达立即协助原告方办理电力增容改造手续;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万顺达承
担。(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9 号、临
2016-043 号)。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变更应诉请求为:1、万顺达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6,027,608 元;2、万顺达因设计施工瑕疵而支付原告方改造费用人民币 44,700,002
元;3、万顺达赔偿原告方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原告所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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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能正常利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82,266,798 元;4、万顺达为包括原告方所购房屋
在内的“博雅资源中心(博雅 C-C)”商业配套项目地上一层、二层和地下一层的 34 套
房屋安排 300 平米的燃气锅炉房面积、300 平米的配电室面积以及中央空调安装位置;5、
万顺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万顺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做出
的《民事判决书》(以下判决结果均按涉案的 34 套房屋合计计算),法院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负担,已交纳;
3、 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方负担,已交纳;
4、 鉴定费由原告方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项诉讼目前尚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