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拟发行公司债券名称进行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512号文核准 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由于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且首期 债券已于2016年3月28日发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期债券名称确定为“中国宝 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本 期债券简称为“17宝安02”。 本次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 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 资者)之受托管理协议》、《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 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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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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