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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被保荐公司简称: 捷捷微电(300623)
称“西南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 武胜                     联系电话: 010-88091993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杨锦雄                   联系电话: 010-88091993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保荐代表人已督导公司建立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健全规章制度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其他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次,其他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次,其他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 次,分别为《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核查意见》、《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5 月 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股票买卖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无                    不适用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无                    不适用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黄善兵、黄健、李燕,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      是        不适用
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黄善兵或黄健于发行人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黄善兵或黄健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黄健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江苏捷捷投
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权。李燕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南通
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南通蓉俊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2.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的    是   不适用
股东张祖蕾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沈卫群、张家铨分别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
张祖蕾和沈卫群任意一人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张祖蕾或沈卫群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张祖蕾或沈
卫群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若张祖蕾或沈卫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王成森、沈欣欣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    是   不适用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4. 薛治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是   不适用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天津正和世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是   不适用
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朱瑛、王琳、张玉平、黎重林、颜呈祥、徐洋、
陈德洲、吴家健、周榕榕、钱清友、沈怡东、沈广宇、严
巧成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
1.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黄善兵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每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 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祖蕾承诺:“锁定期(包      是   不适用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 王成森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是   不适用
24 个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 天津正和世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是   不适用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需
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关于公司首发上市后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 公司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满
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公司回
购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
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
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决议终
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事项之日起 3 个月内遵循
以下原则回购公司股份:第一、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
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第三、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金额,如股票收盘价已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该次回购股份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
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
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2.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发行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
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发行人股票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
产,则触发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增持
发行人股份,单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公司从
发行人处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
份的金额达到上一年度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从发行人处
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执行。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将于前述 2 个交易日收盘后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
息并公告。自公告次日起,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即实施
该次增持计划。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
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前述
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如出现下述情形,江苏捷捷投资
有限公司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
1、发行人公告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发行人
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
价的措施;
2、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将导致发行人
不符合上市条件。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
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发行人有权将其用于回购股票的等
额资金从应付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
除,前述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3.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承诺如下:“公   是   不适用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虽
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
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本人在满足监管机构对于
增持公司股份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
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分红之和的 50%,增持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该次增
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本人将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将于前述 20 个交易日收盘后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并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
持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公告。自公告次
日起,本人即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
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本人将依据前述
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
(1)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
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本人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有权将其
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
除,前述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 盛波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
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
施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义务,本人在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公司股份规
定条件的前提下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增持价格不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该次增持实施
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本人将
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将于前述 20 个交易日收盘后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并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
持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公告。自公告次
日起,本人即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
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本人将依据前述
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
(1)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
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本人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有权将应
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除,直至本人履行
相关义务。”
4.王成森、沈欣欣、吴连海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
产,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本人在满足监管机
构对于增持公司股份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将通过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
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发行人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
的 50%,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
额。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
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则本人将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将于前述 20 个交易日收盘后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并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
持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公告。自公告次
日起,本人即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
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本人将依据前述
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
(1)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
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本人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有权将应
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除,直至本人履行
相关义务。”
5.费一文、陈良和万里扬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公   是   不适用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承诺及时履行稳定股价措
施。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
人员未依据其承诺履行增持计划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
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
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如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则公司
有权扣除本人当年的全部独立董事津贴,已发给本人的津
贴由本人退还给公司。”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是   不适用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2.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    是   不适用
和李燕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    是   不适用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加强对募    是   不适用
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功率半导体器件生产线建设项
目、半导体防护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结果,上述项目投
产运营后,在 7 年的测算期内,可实现年均新增营业收入
30,106.86 万元,年均新增利润总额为 7,700.47 万元,每
年新增营业收入均能够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成本
和费用支出,并且每年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
金中的 2.26 亿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提高该
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减少
公司营运资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
出。
加强国内与国外市场开拓,实现公司收入提升,发行人准
确定位于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设计和制造行业,目前和未
来三年,在晶闸管器件和芯片以及半导体防护器件两个细
分领域内成为我国行业内的领先企业,建立高端客户群,
实现民族品牌国际化,在我国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市场上
进一步替代进口同类产品,并以此为突破,打开国际市场
的销售空间,优化公司盈利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坚持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的技
术具有无限精细化和拓展性的发展空间,针对公司现有成
熟产品,公司仍将进一步精细化工艺技术,在工业生产、
居民生活的用电中最大程度地减少电能的损耗,促进工业
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
在深化现有产品技术的同时,公司推行技术领先战略,立
足于公司目前的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技术及产品,以市场
需求为准则,不断研发、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积极创造
条件涉足新的产品领域,因此,公司计划构建高端技术研
发平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一条超快恢复功率
二极管研发试验线、一条功率 MOSFET、IGBT 研发试验线、
一个碳化硅器件研发试验线及一个产品性能检测和试验
站,推动公司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产品和技术向更加新型
化、全面化的方向发展。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
(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回报规划能够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另外,公
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逐条落实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   是   不适用
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
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
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
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
他措施。”
3.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     是   不适用
“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
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得侵占公
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
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
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为了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     是   不适用
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
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江
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
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2014-2016 年,公司将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2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
公司全体股东均作出不可撤销之承诺,同意江苏捷捷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
划,在公司上市后的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    是   不适用
均作出了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时,本方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     是   不适用
李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
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
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
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
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
的其他措施。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是   不适用
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目前未对外投资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
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营
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任何业务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
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利用
控股股东地位促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议;对必须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将促使上述
交易按照公平原则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分红,同时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
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公司不再为公司的股东。”
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本人目前未
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
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
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
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
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
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
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对必须发生的
任何关联交易,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原则和正常商业
交易条件进行;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且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
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
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人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
股东且不继续在捷捷微电任职。”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1. 监管措施:2017 年 5 月 15 日,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6 号),
                                     主要内容如下:西南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关键核查程序缺失,未对青海
                                     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
                                     资产带来的风险进行揭示,出具的发行保荐
                                     书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西南证券在持续督
                                     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聚乎更矿区一露
                                     天首采区采矿权的权属变更风险进行重点
                                     跟踪关注,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和 2012 年度
                                     持续督导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西南证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 1,000 万元,并
                                     处以 2,000 万元罚款;对李阳、吕德富给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梁俊给
                                     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整改情况:西南证券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为戒,查漏补缺,全面加强保荐业务管理,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通过使用投行项目风险实时预警大数据平
整改情况
                                     台对项目进行持续分析预警,加强持续督导
                                     工作风险管控能力,全面提高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水平。
                                      2.监管措施:2017 年 5 月 17 日,西南证券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4 号),主要内容如下:西南证券
                                      是鞍重股份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
                                      问,西南证券在对重组标的公司浙江九好办
                                      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
                                      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九好集团的
                                      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了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
                                      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6
                                      年 4 月西南证券为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
                                      证监会决定:责令西南证券改正,没收业务
                           收入 100 万元,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童
                           星、朱正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
                           款。
                           整改措施:西南证券将认真总结教训,在今
                           后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循勤勉、尽责、审
                           慎、合规的原则,全面加强对财务顾问业务
                           的管理,通过使用大数据信息化等各种手
                           段,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武胜                    杨锦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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