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 2017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郭光、高晶、黄炳艺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