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
督导机构,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
函》的回复提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地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和专项意见如下:
问题一、(1)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是否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你公司总裁夏建统或其关联方。(2)请你公司结
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睿民投资是否由夏建统或天
夏科技控制。(3)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回复】
一、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睿民投资、北京合智联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你公司总
裁夏建统或其关联方。
(一)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
1、经核查,睿民投资的出资来源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1 合智联创 货币 1,996.00 99.80 1,500.00
2 顾彦芳 货币 4.00 0.02 1.00
合计 2,000.00 100.00 1,501.00
2、睿民投资的股东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
合智联创名义股东为金启航,2017 年 7 月,合智联创的名义股东已由金启
航变更为胡允瀚。出资资金 1,500 万元来源于自然人黄杰先生,黄杰先生经商多
年,其借款系其经商所得。顾彦芳向睿民投资实缴出资所用货币系其自有资金。
(二)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你
公司总裁夏建统或其关联方。
经核查,根据取得的黄杰、金启航、夏建统、天夏科技访谈、问询笔录、承
诺和资金流水,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于黄杰的自有资金。
综上,根据上述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和各项取得的核查资料,睿
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均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上市公司总裁夏
建统或其关联方。
二、请你公司结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睿民投
资是否由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控制。
(一)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1 合智联创 货币 1,996.00 99.80 1,500.00
2 顾彦芳 货币 4.00 0.02 1.00
合计 2,000.00 100.00 1,501.00
(二)睿民投资的出资来源
由上所述,睿民投资的出资来源为黄杰的自有资金。
(三)睿民投资的出资人背景
睿民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智联创(持有合伙份额 99.8%),其中金启
航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智联创的唯一股东。
根据本保荐机构获取的访谈和问询笔录,金启航向合智联创的出资系拆借而
来,该笔出资最终来源于黄杰,金启航对合智联创的出资系替黄杰持有。2017
年 7 月,合智联创的名义股东已由金启航变更为胡允瀚。因此,黄杰为睿民投资
的实际控制人。
黄杰,男,1972 年 10 月出生,湖北武汉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2 年 6 月至 2005 年 3 月,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武汉分行汉阳支行会计、长江证
券彭刘杨营业部分析师、北京双龙鑫汇投资有限公司资产部总经理、湖北武昌鱼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财务助理。2005 年 4 月,发起设立了湖北杰能贸易发展有限
公司(持股 50%)公司;2010 年参股了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持股 15.7%),
2011 年将其转让出售。2012 年发起成立湖北合顺通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98.36%),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2 月,发起设立了嘉业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 2017 年 7 月 7 日,上市公司签署了《杭州天夏睿兴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第 5 条有限合伙人
5.3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章节的规定:“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
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行使相关权利的,不视为参与
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
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
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天夏科技不执行合伙事务,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获
取收益。普通合伙人睿民投资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执行具体事务,对基金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鉴于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和上市公司及其体系内的公司不宜作为基金的管
理人的情形下,基金必须要有可信赖管理人,基于金启航的介绍和推荐,考虑到
黄杰与金启航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基金选择以黄杰实际控制的睿民投资作为基金
的管理人,在黄杰委托金启航代持的情况下,有利于投资安全和施加一定的影响。
但是考虑到“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因普
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此,基金管理人有自己的利益和风险管控判断,天夏科技、上
市公司和夏建统最多施加一定的影响,而无法控制基金管理人。
综上所述,睿民投资的出资与夏建统和天夏科技没有关系;睿民投资的资金
来源与夏建统和天夏科技没有关系,因此,鉴于睿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是黄杰先
生,基金公司管理人睿民投资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自己的
利益和风险管控判断,天夏科技、上市公司和总裁最多施加一定影响。因此夏建
统或天夏科技无法控制基金管理人,睿民投资无法由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所控制。
三、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在查阅产投基金、睿民投资工商资料及基金备案资料,查阅金启航、
顾彦芳和黄杰的简历、调查表,核查产投基金、睿民投资、合智联创、金启航及
顾彦芳银行流水,并对金启航、顾彦芳进行访谈后认为:
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于黄杰及顾彦芳自有资金,黄杰、顾彦芳具
有较为丰富的经商经历或股权投资经验,上述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非直接或间接
来源于天夏科技或夏建统或其关联方,睿民投资亦非由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控制。
问题二、公告显示,产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
一人,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托委派一人。审议项目至少需要获得两名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
同意。但天夏科技投资比例为 31.5%,不是产投基金第一大股东,在投资决策
机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不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表。公
告同时显示,你公司对华润信托出资负有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
足义务;华润信托有权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令要求你公司于合伙企业
存续期限届满(含延长期)前 30 个工作日无条件受让其持有的标的份额。
(1)请你公司结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对于产
投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是否可控制产投
基金。(2)请说明你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该风险敞口占产
投基金的比例;若你公司不可控制产投基金,你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是否
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请你公司说明产投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实质是否为你公司的借款行为,在你
公司对优先级份额负有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是否仍能认定你公司不是产投基金
第一大股东,仅持有 31.5%的份额,不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
表。(4)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回复】
一、请你公司结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对于产
投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是否可控制产投
基金。
(一)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详见本核查意见“问题一”
的回复内容。
(二)经核查,金启航、黄杰、夏建统、天夏科技各种访谈、问询笔录、承
诺,问卷、出具的说明,产投基金出资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未签订一致行动协
议,非一致行动人。
(三)经核查,天夏科技并未实际控制产投基金。原因如下:
1、根据产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尽管产投基金在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中天夏科技委派委员的同意,但天夏科技作为产投基金劣后级有限
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 31.5%,不是产投基金第一大股东,在股权上也没有形
成控制,基金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按照出资份额进行表决,无必须经过天夏科技同
意的相关约定。
2、根据 2017 年 7 月 7 日签署的《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第 6 条 投资业务及合伙企业投资退出投资
管理”章节的规定:“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全部成员由普通合伙人
委派一人,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托委派一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为就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退出)进行审议,审议项目至少
需要获得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
技委派的委员同意。”
根据该条款,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对投资事宜的投资决定实质上具
有否决权,从而能够对基金的投向产生重大影响,以控制投资风险,从而保证公
司的利益最大化。
但鉴于产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有 3 名委员,而天夏科技只占有 1 名委员,
在投资决策机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根据上述规定,天夏科技只拥有对投资
项目的否决权,而不拥有对投资项目的决定权。基金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按照出资
份额进行表决,无必须经过天夏科技同意的约定。
3、睿民投资为产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管理基金日常运营等事务,承担无限责任,天夏科技并未参与产投基金日常
运营管理;
4、经核查,除金启航外,天夏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参与或
拟参与产投基金份额认购、未在产投基金中任职。
5、经核查,睿民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黄杰先生,不由天夏科技所控制。
综上所述,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不是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对产投基金不
拥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因此,天夏科技无法控制产投基金。
二、请说明你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该风险敞口占产投
基金的比例;若你公司不可控制产投基金,你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是否与
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上市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为人民币 18,400.55 万元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及五年累计最高收益总金额合计数,即优先级
合伙人实缴出资额 13,300 万元*(1+优先级合伙人持有标的份额的实际最大年数
5 年*7.67%))。该风险敞口来源于上市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杭州银行”)、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签订的《合
伙企业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上市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丙方在投资期间的预
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负有差额补足的义务,实质为担保,本次为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不超过 18,400.55 万元,故上市公司在产权基
金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为 18,400.55 万元。产权基金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该风险敞口占产权基金的比例为 92.00%。
(二)上市公司并未控制产权基金,上市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与承担的
风险匹配,该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原因如下:
1、产投基金收益按照固定收益分配给华润信托并将返还其实缴出资额后,
将用于返还天夏科技的实缴出资额。
根据上市公司、杭州银行、华润信托三方签订的《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该协议约定投资收益保证华润
信托的固定收益及返还实缴出资后,将用于返还天夏科技的实缴出资。
2、产投基金除去上述款项及普通合伙人的业绩绩效费用后所余收益将全部
归天夏科技所有。
3、产投基金对外投资需征得天夏科技的同意,天夏科技实质上拥有否决权,
该安排是为了防止产投基金在对外投资时违背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该条
款设置初衷即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三)上市公司子公司成立的产投基金的目的是围绕其既定的战略发展方向
寻找、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通过项目的储备和培育,降低公司的并购风险,通
过基金操作的灵活性,为上市公司寻找、培育最佳并购标的,加快推进上市公司
产业发展战略,提升和巩固上市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并通过投资争取企业利润
的最大化。作为上市公司整合智慧城市产业资源的投资平台,产投基金的投资方
向为科技型企业,重点投资“智能装备、智慧农业大健康、物联网、大数据”等
行业前景看好的智慧产业相关领域,从而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并降低天夏科技
在实施产业并购和投资时的财务风险,以期实现资本增值,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
的根本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
详见公告《关于为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回购及差额
补足增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认为:该基金作为上市公司整合智慧
城市产业资源的投资平台,有助于围绕上市公司既定的战略发展方向寻找、储备
和培育优质项目,通过项目的储备和培育,降低上市公司的并购风险,通过基金
操作的灵活性,为上市公司寻找、培育最佳并购标的,加快推进上市公司产业发
展战略,提升和巩固上市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
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参与发起设立的并购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
人的份额及其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上述回购及
差额补足事项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并购基金后期顺利开展相关业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智
慧城市业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你公司说明产投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实质是否为你公司的借款行为,在
你公司对优先级份额负有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是否仍能认定你公司不是产投基
金第一大股东,仅持有 31.5%的份额,不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
报表。
(一)产投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实质非为公司的借款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杭州银行、华润信托三方签订的《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天夏智慧在并购基金存续期满
前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该义务的
实质并非借款行为,原因系借款需所有者暂时转移其合法持有的、具有所有权的
相关货币及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物品的占有,上述差额补足义务并未出现占有状态
的变化,故非借款行为。
(二)天夏科技作为产投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持有产投基金 31.5%的
份额,非产投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未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表。
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对优先级份额负有回购义务,但是该回购义务的实现需具有一
定的前置条件,因此该回购义务的实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天夏科技为产投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 31.5%。基
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对外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一人,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
托委派一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事宜(包括
投资项目退出)进行审议,审议项目至少需要获得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
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的同意。本合伙企业的所
有投资及退出事宜均需事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除对外投资及退出事宜
外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的同意外,其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即可。
故天夏科技并未对产投基金重大事项实现控制;
3、产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睿民投资,负责管理基金日
常运营事务、基金投资项目发掘、代表基金行使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表决权、投资
项目投后管理的日常工作沟通,以及向合伙人会议汇报投资项目动态等事宜。天
夏科技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仅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天夏科技对产投基金不拥
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4、天夏智慧就会计核算方式向年度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了咨询了解,审计
机构认为产投基金无需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此进行核查,发表了明确意
见。
四、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在查阅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后认为:
产投基金出资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非一致行动人。
天夏科技并未实际控制产投基金,上市公司无需对产投基金进行并表。
上市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为 18,400.55 万元,系华润信托
出资额度及产投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收益,上市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与承担的
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问题三、公告显示,天夏科技为产投基金的劣后级合伙人,但对优先级合
伙人承担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上
市公司母公司)。
(1)请你公司说明天夏科技、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该等
安排是否涉嫌由上市公司母公司承担业绩承诺主体本应承担的风险或成本,牺
牲上市公司母公司利益以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该等安排是否需要调
整。(2)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回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天夏科技、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该等
安排是否涉嫌由上市公司母公司承担业绩承诺主体本应承担的风险或成本,牺
牲上市公司母公司利益以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该等安排是否需要调
整。
天夏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 2017 年参与设立了产投基金,
上市公司母公司对产投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人承担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
差额补足义务的责任,在上市公司整体合并的角度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鉴于 2015 年上市公司购买天夏科技 100%股权时,天夏科技原股东喀什睿康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天夏科技进行了业绩承诺,承诺“天夏科技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分别是人民币 31,146.68 万元、42,360.40 万元、
52,561.24 万元”,若天夏科技当年未达到相应业绩承诺时由天夏科技原股东喀什
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天夏科技使用扣非孰低的净利润,
目前仍在承诺期内。
为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在
计算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际实现情况时,上市公司母公司因对产投基金的优先
级合伙人承担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的责任而产生的所有
损益均计入天夏科技当年实现的业绩”。
二、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天夏科技、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该等安
排不存在牺牲上市公司母公司利益以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的情况,该等
安排无需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
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春奎 洪晓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