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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关于16中车01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3
证券代码: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H股)
债券代码:136671             债券简称:16 中车 01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6 中车 01 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30日
     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发行的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2017年8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
始支付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车01(136671)。
     3.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 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单一品种,发行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2.95%。本期债券的票面
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
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8月3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8.兑付日:2021年8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
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5%。每手“16中车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29.50元(含
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9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3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车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16 中车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需要办理完税证明的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
提交《“16中车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
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胡朝丽,传真号码:
010-6398473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邮政编码:100036。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5 号
    联系人:胡朝丽
    联系方式:010-51862189
    邮政编码:100036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祁秦、李易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一:“16 中车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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