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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10-14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10月13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总数175,075,6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副董事长茹关筠先生受公司董事长金良顺先生委托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何晶晶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减资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减少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8亿元人民币,减资后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3.8亿元人民币变更为2亿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5,075,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以逐项表决形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提案》。
    (1)选举颜春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09年3月16日止。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5,075,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陈显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09年3月16日止。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5,075,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何晶晶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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