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于2004年1月2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5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天水支行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已到期,同意公司向该银行续借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00万元为2004年1月2日至2004年12月30日;1000万元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12月30日。本次借款仍以本公司在绍兴的资产:绍兴市人民中路636号地下室和632号-636号底层商场作抵押。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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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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