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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
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
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
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半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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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