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允、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朱文山 李北伟 李传荣 2017 年 8 月 21 日
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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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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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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