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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2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
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 2017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位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
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
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除按照股东大会审批为控股股东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在通过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
    三、关于公司与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位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
    1、此次公司所签属的经常性往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业务经营
的发展实际,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平稳发展;
    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
市场定价原则;
    3、公司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项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公司的关联
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了应回避表决
的议事规则;
    4、我们认为,公司审议通过的此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人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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