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阴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江 阴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独 立 董事 ,
根据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的有关规定 ,在 审阅有关文件并经讨论后 ,基 于独 立判断 的立 场 ,对 聘任邵 勇先生
和朱永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 意见 :
1、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聘任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程 序合法有效 。
2、 本次聘任 的副总经理邵勇先生和朱永刚 先 生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法 》
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 存在 《公司法 》第 ⒕6条 规定的情形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符 合 《公司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关于担任公
司高级管 理人 员的相关规定 ;
3、 本次聘任 的副总经理邵 勇先生和朱永刚先生的学历 、工作 经历和 身体状况均
符合其相应的任职要求 。
综 上 ,我 们 同意公 司第 三 届董事 会聘任邵勇先生和朱永刚先生 为副总经理 ,任
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三届董 事会届满为 止 。
独 立 童事签字 :
穆 炯 刘 印
徐作骏 丬沥 嗾
江 阴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二○一 七年八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