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
独 立 意 见
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西藏天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实
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事项,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以及《西藏天路公司章程》、《西藏天路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独立意见签字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