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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9
九阳股份四届三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17 年 1-6 月没有发生对外担保、
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
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
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交易遵循交易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有损
         九阳股份四届三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即 2016 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7 年 8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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