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四届三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经审阅《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文件,
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遵循交易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有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
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