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天夏智慧城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董事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进展公告。自停牌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各项工作。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涉及海外资产,相关的尽职
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公司需继续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组
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公司预计无法在2017年9月5日前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因此,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
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继续停牌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融资保理业务,
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
利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办理融资保理业务。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