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性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修订版(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111~XJ-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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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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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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