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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8-09-27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远东药机)近日收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发出的(2008)汇民二(商)初字第1327号《传票》以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述《起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梓潼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梓潼居委),其法定代表人为杨龙财,《起诉状》项下的被告为远东药机,法定代表人为陈沪生。
    《起诉状》称:1992年9月5日,梓潼居委与远东药机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开办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总厂化工设备厂(下称联营企业),企业性质为国集联营。投资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400万元,流动资金400万元。投资方式:远东药机以知识产权、经营销售、部分现用设备和资金;梓潼居委以土地和资金作为投入。企业达标后,利润按远东药机75%,梓潼居委25%进行分配。
    《起诉状》还称:由于远东药机对市场行情预测的失误,以及在具体的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上的严重不足,致使联营企业自1995年投产后连续多年出现巨额亏损,后靠厂房出租也未能扭转不利局面。
    据此,梓潼居委于2008年9月19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解除原、被告于1992年9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书》;
    请求法院委托审计评估部门对联营企业自成立至今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并按双方在《联营协议书》中所约定对联营企业的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合理分摊。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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