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议案。根据相关议案,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有效,即 2017 年 9 月 19 日到期。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鉴
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尚未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董事会授权
的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对
董事会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其他事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