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