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中科院成都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届九次董事会议通知》,该次会议于
2017年8月16日以联签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为9名,实际参与表决
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
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中科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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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告》和《中科院
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细内容见附
件 1。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详细
内容见附件 2。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议
案》,详细内容见附件 3。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章程〉备案相关
工商手续的议案》,详细内容见附件 4。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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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本公司科技
综合楼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共
计两项,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章程〉备案相关工商手
续的议案》。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具体事项由董事会
办公室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另行通知并筹办。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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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科院成
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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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
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
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
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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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
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
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
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
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
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
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
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
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在相关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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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
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
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
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
事项:
1、交易类型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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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应披露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交易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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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前述标准。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
1、交易类型包括:
(1)本条第(三)款第 1 项所规定的交易类型;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交易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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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述标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1)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互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
司。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3.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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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投资者收购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公司破产;
9.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事项;
10.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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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1.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
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形;
1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1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15.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16.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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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
《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
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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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
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
展有重要影响的;
16.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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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
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
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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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
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
行。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
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审批
流程后予以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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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持续报告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
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
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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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
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
责人;
(二)公司及子公司接触重大信息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
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与重大信息相关的各类经营会议、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
订、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
相关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重大信息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技术
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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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
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
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
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联络
人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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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
组,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二)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
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
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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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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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办事
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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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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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
是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以
上,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七)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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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
大额银行退票;
(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二十一)证券监管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九)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十一)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的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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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
(三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三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由于持
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
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者
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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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
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
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宣传、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七)因工作需要可能会接触上述内幕信息的公司及交易方内部工
作人员;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
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
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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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
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
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
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或备案),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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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当然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四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董事会办公室亦有
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
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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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董
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的,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
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
款。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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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
接向四川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所负有的保密义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
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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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
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
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文印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
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
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
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
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
月度、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
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
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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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
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
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
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
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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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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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处阶段
1
2
3
公司简称: 公司盖章: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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