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秉承航空工业“航空报国、强军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造最好的模具,关注员工, 富民”的宗旨,以发展绿色电源和汽车模具为己任,践行军民
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融合,服务社会发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对外股权投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重大项目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业务、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审议公司在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购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为:
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银行贷款、委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托理财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的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实施方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的;
式、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流动资金、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等事项; 500 万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十六)审议重大资产重组;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仍包括在内。
当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仅达到本条本款第 3 或者第 5 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的,公司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豁免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股权及对外股权投资,如出现下
述情况,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对境内同一被投资
主体于十二个月内累计股权投资的出资金额(出资的形式包括
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交易方式包括新设、增资、受让和转
让股权、处置等)总额达到或超过 1 亿元的事项;
2.所有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境外股权投资交易事项;
3.所有非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股权投资交易;
4.账面净资产总额超过 1 亿元(含)的被投资企业的解散清
算、破产清算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超过 5 亿元或融资
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0%的筹融资及与之相关的
资产抵押、质押;
上述筹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票
据融资、综合授信、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
等。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风险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100 万
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实施方式、超过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等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单笔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担保; 保额超过 5 亿元的担保;
(二)为单一担保(指同一事项或同一被担保人)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的对外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同一被担保人担保总额超过该公司最近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对外担保; 资产的 30%;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未满的;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
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日起算。 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时间截止日起算。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解除其职务。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或处置资产、银行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
银行融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重大项目投资、提 (一)董事会对于购买资产、重大项目投资、租入或者租出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产除外)的事项的权限为: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权限为: 者为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低于 30%;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公司最近一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且低于 50%;
产 30%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的 5%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收入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以上且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 低于 5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为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低于 50%且
主营业务收入 50%的;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二)董事会对于出售或处置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
关的净利润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为:
的 50%。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者为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且低于 30%;
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公司最近一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应建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低于 50%;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的 2%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2%以上且
低于 5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为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且低于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中,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涉及股权及对外股权投资时,除
本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情形外,均由董事会审
议。
(三)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超过 1 亿元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低于 5 亿元的筹融资及与之相关的
资产抵押、质押,但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上述筹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票
据融资、综合授信、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
等。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10 万元
以上且低于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 500 万元以上受赠现金资产事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负责决定数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审计净资产的 2%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
资、处置固定资产、委托理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人;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对于购买资产、重大项目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的事项的权限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务负责人;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的;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利润的 5%的;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的;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的。
(九)对于出售或处置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 2%的;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2%的;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2%的。
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中,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涉及股权、对外股权投资以及对
外担保事项时,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十)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超过 1 亿元且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筹融资及与之相关的资产抵押、
质押。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除外。
上述筹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
票据融资、综合授信、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
赁等;
(十一)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 500 万元及以下受赠现金资产事
项;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将原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合并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及其分工;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工;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三)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对因修订上述条款导致的原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〇二条
——
的条款序号变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