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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与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7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建总公司”)同意向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偿还项目 建设资金本金及诉讼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合计
50,310,379 元,公司与中科公司、中科建总公司就合同纠纷诉讼达成和解。
    一、事项概述
    公司因与中科公司、中科建总公司合同纠纷,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将中科公
司、中科建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垫支的项目建设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详见公
司公告临 2017-027)。
    法院受理诉讼后,公司积极行动,与被告各方沟通、谈判,最终中科公司及
中科建总公司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偿还项目建设资金本金及诉讼案件产生的相关
费用共计 50,310,379 元。
    为维护公司利益,及时、安全收回项目本金,避免公司遭受损失,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贵州
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
中科公司、中科建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中科建总公司、中科公司、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同意,对于 5000 万元项
目建设资金的返还,现只要求中科建总公司、中科公司偿还本金及诉讼产生的一
切费用 50,310,379 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不计利息及相应违约
金。
    2、中科建总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管辖
权异议;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7 日内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中科
建总公司、中科公司的诉讼保全,在法院办理解封的同日,中科建总公司、中科
公司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支付 15,310,379 元,公司于收到款项后的 2 日内前往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7)陕 01 民初字第 670 号案件。
    3、中科建总公司、中科公司承诺,剩余需偿还本公司的款项 3500 万元由中
科建总公司于本公司撤诉后 5 日内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予本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
付款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若中科建总公司未按约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
或者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现,中科建总公司、中科公司方同意按照本公司的原
诉讼请求(应扣除已支付的金额)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科公司、中科建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有利于公司及时追回占用
资金,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为后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但后续款项能否按《合解协议》约定按时收回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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