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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
及的补充资产评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投入
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
评估”)分别以2015年10月31日和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国海诚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
洲资评报字(2016)第0070139号)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
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853139
号 )。(以下简称“《原资产评估报告》”)
    鉴于《原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要求,公司聘请东洲评估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国海诚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东洲评报
字(2017)第0818 号,以下简称“《补充资产评估报告》” )。
    公司独立董事李志强先生认为本项目业绩下滑,无法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文祥先生、张一弛先生、高凤勇先生认为:前述《补充资产
评估报告》系由具备资质的独立专业机构出具,我们对该等评估报告予以认可。
东洲评估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与本次增资涉及各方均
不存在除本次业务关系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具备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独立性;公
司按照相关程序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选聘;东洲评估在资产评估对象的评估中所
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
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了
公司本次增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本次评估根据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标
的资产进行了评估,选用的参考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的选择适当,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李志强   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2017 年 8 月 16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李志强            李文祥         张一驰          高凤勇
                                                    2017 年 8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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