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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数:关于问询函回复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7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问询函回复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
第 404 号)。现将有关问题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裁定书,威海中院裁定查封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
位于威海市恒丰嘉苑-3-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威房权证字第 2013015703 号),查
封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华东重工银行存款 3,100 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
产。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相关资产查封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明确说明是否会出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3.3.1 条规定的情形,若是,请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
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你公司为消除该情形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
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
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据公司近期收到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简称“威海中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财产保全的范围为威海华
东重工有限公司(简称“华东重工”)名下崮山路 555-4、555-5 号车间及崮山镇济
钢启跃南土地使用权一宗。
    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未影响华东重工对厂房和土地的使用,未对华东重工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华东重工及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综上所述,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暂不会使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为解决上述重大诉讼,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建集团”)积极协商,力争
通过协商、庭前和解等方式、方法妥善解决该重大诉讼问题。
    第二,公司法务部与法律顾问积极应对该诉讼事项,合法、合规、最大限度
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国内外市场拓展工作,争取新的市场份额;加大应收账款清收力
度,维持经营资金流。通过厂房出租、闲置资产处置、投资,加大闲置资产的盘
活力度,盘活资金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为解决公司问题提供一定的保障。
    第四,合法、合规推动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以期彻底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
结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第五,认真做好三会召开、信息披露等规范运作工作,避免运作违规。
       二、请你公司逐项补充说明相关诉讼和仲裁事项的主要事由、对你公司生产
经营的影响、最新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具体措
施。
       回复:
    (一)威建集团与华东重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威建集团承建华东重工 1#车间 B 区二期厂房工程,由于华东重工资金紧张未
足额支付工程款。威建集团因此向威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华东重工支
付工程款 19,831,495.29 元及逾期利息 10,200,000 元,共计 30,031,495.29 元;依法
判令威建集团对承建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华东重工承
担一切诉讼费用。同时,威建集团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申请财产保全,威海中院
查封了华东重工名下崮山路 555-4、 号车间及崮山镇济钢启跃南土地使用权一宗,
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将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开庭审理。
    (二)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5 年 11 月起,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与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合担保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5,406,504 股、每股价
格为 9.84 元(锁价发行),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5 亿元。协议约定,中合担保需
向公司支付认购总价款 10%的保证金。2015 年 12 月 1 日,中合担保向公司支付认
购保证金 25,000,000 元。同日,公司向中合担保开具了收款收据。2016 年 6 月 5
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对个别事
项进行了补充约定。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中合担保认购股份数由 25,406,504 股
改为 12,393,417 股,其他条件不变。
    2016 年 8 月 3 日,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会
审核通过,但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核准文件。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16 年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发出
了召开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律师、会
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准备会后事项上报材料,拟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前上报。
    2016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函件,其持有的
股权因与大连荣昌和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恒杰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诉讼,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导致不符合《关于
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
1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的操作规程》
(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相关规定,并且经过近两个月的协调沟通,仍未解决,
致使公司无法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核准文件,最终经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同意 45,915,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89%,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7 年 3 月初,公司收到中合担保 2 月 28 日寄送的《催款函》,要求公司在
5 个工作日内日返还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因公司资金紧张,尚未退还保证金。
    2017 年 7 月中旬,公司收到中合担保 7 月 11 日寄送的《终止通知书》,宣布
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材料。
中合担保请求裁决公司双倍返还股份认购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0,000,000 元;支付
人民币 25,000,000 元保证金对应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中合担
保向公司支付股份认购保证金之日 2015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
司终止本次发行之日),共计 468,493.15 元;支付人民币 25,000,000 元保证金对
应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公司终止发行股票次日 2017 年 3 月 1 日计算
至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之日,暂计算至提交本仲裁申请日,共计 967,500 元;支付
全部仲裁费。
    本案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公司管理层与中合担保已进行过多次沟通、协
调,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管理层将继续与中合担保积极沟通,并根据沟通、
审理、判决等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诉讼均为合同纠纷,由于上述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不确定,但存在因法院判决导致公司承担相关支付义务而产
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与威建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的财产保全
措施,未妨碍公司对厂房和土地的使用。上述诉讼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最新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目前均未开庭审理,暂无未经披露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采取的应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具体措施
   1、公司法务部与法律顾问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合法合规最大范围的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2、积极与中合担保、威建集团协商,力争通过协商、庭前和解、分期付款等
方式、方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3、充分分析上述诉讼产生负债的可能性,合理计提预计负债。
    4、积极推进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以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盈利
水平,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
    5、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等规范运作工作,及时披露上述诉讼进展。
    三、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对目前所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威
海中院是否受理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对你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具体影响,并提
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上述与中合担保和威建集团纠纷起诉总金额为 8,146.75 万元。针对上述诉讼
公司均如实进行了账务处理(不含违约金、罚息等),且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暂不会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威海中院是
否受理高鹤鸣、李壮、刘传金的破产重整,因最终法院裁定结果尚无法预测,上
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已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并参与了针对上述破产重整申请的听证会,积极与管辖法院及债权人进行沟通。
本次诉讼涉及的资产查封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产生一定
的负面影响,影响客户及供应商的信心,如出现供应商款到发货等情况,将加重
公司资金紧张状况,不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评估、方案论证等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由于本
次重组相对复杂,工作量较大,公司需就本次重组与交易对方反复商谈,对交易
方案不断完善,且本次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重组事
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高鹤鸣、李壮、刘传金的破产重整申请能否被威海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
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本次
重整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存在无法按期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
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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