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星期一)至8月15日(星期二)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4 日
下午 15:00 至 8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0 人,代
表股份 1,195,151,0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2.3072%。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195,150,9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2.307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 5 人,
代表股份 1,177,5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6,945,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出席会议的
关联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合计代表股份 1,138,205,249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353%)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7,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5,768,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23%;反对
1,177,4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7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出席
会议的关联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合计代表股份 1,138,205,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353%)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反对 1,177,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
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95,151,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7,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95,151,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7,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邓慧芬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