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公司本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授权的股东代理人一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十二亿七千三百八十万五千六百五十三股,占公司总股本91.93%,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由董事长于力先生主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代表、H股和A股股东委托代表、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公司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控股股东放弃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的形式批准于2003年11月13日,就本公司以总金额人民币15,950万元从吉化集团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等资产所签订之协议,该等款项用本公司应收吉化集团公司款项支付;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其认为必须或有必要之行动,或签署有关文件使交易生效。
有效投票总数为一千七百六十四万九千一百四十六股,赞成票一千七百三十七万一千零四十六股,占投票总数的98.42%;其中外资股七百九十八万四千八百九十二股,占投票总数的45.24%;A股九百三十八万六千一百五十四股,占投票总数的53.18%;反对票二十七万八千一百股(外资股),占投票总数的1.5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周宁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