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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晨)
公告日期:2017-08-09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晨) 
〔2017〕77号 
当事人:周晨,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周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利用资金优势,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股票价格。2015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全部高价卖出,获利2,205,675.29元。
在操纵时段内,周晨分8笔连续大量申报买入“新农开发”。
14时51分45秒以18.40元的价格申买23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38元,买一档申报量为1,0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148,5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16,20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20,500股。
14时52分以18.50元的价格申买34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49元,买一档申报量为1,1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99,5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203,81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271,910股。
14时52分21秒以18.60元的价格申买34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58元,买一档申报量为1,0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112,948股,卖一档申报量为38,00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48,600股。
14时52分47秒以18.73元的价格申买34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70元,买一档申报量为7,6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106,0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5,10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241,600股。
14时53分7秒以涨停价18.77元的价格申买56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75元,买一档申报量为60,4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420,5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71,775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71,775股。
14时53分38秒以涨停价18.77元的价格申买450,000股。
14时54分54秒,在上一笔申报买入的450,000股尚未成交的情况下,以涨停价18.77元的价格继续申买450,000股。
14时57分19秒,在上一笔申报买入的450,000股尚未成交的情况下,以涨停价18.77元继续申买560,000股。
在上述操纵时段内,周晨申买“新农开发”总计3,270,000股,占市场同期总申买量的23.53%;成交量总计1,868,310股,占市场同期总成交量的27.08%。周晨以涨停价申买“新农开发”的股数为市场第一,占市场涨停价位申买总量的23%。经过前述操作后,该股价格从周晨第一次申买前的市场价18.40元上涨至18.77元,涨幅为2.01%。
以上违法事实,有周晨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晨通过利用资金优势,以大量、连续申报,在涨停价大笔封单等方式影响“新农开发”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2,205,675.29元,并处以2,205,675.2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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