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说明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拟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天山生物就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虚假陈述、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天山生物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天山生物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反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未在最近
十二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4.天山生物实际控制人李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亦不存在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事项。
5.天山生物与李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天山生物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或者资金被李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
6.李刚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天山生物同业竞争的情形。
7.李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大象广告”)及
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天山生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大象广告的全体股东及大象广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前述关联关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第十
章规定的关联关系)。
8.天山生物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9.天山生物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天山生物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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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其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的规定;天山生物股东大会最近三年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0.天山生物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
规定而需终止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1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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