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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5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7 年 8 月 1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
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政策
    1、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
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按该
规定调整。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
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
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
予调整。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即 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执行
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四次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次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政策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为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国家财政部对《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并下达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新修订准则规
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
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4、变更日期
    2017 年 6 月 12 日。
    5、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四次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次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影响 2016 年税金及附
加本期发生额增加 991,346.76 元,影响 2016 年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减少
991,346.76 元;影响 2017 年 1-6 月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增加 733,006.34 元,
影响 2017 年 1-6 月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减少 733,006.34 元。
    3、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
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影响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增加 11,184,010.64 元,影响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
交税费期末余额增加 11,184,010.64 元;影响 2017 年 6 月 30 日其他流动资产期
末余额增加 3,768,797.66 元,影响 2017 年 6 月 30 日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增加
3,768,797.66 元。
    公司 2017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中已根据《增值税会计
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规定,对 2016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并按上述规定进行报表科目列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 2016 年年度报告披
露数据的变动。
    (二)关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
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公司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该变更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 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
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发表同意意见。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
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一)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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