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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2
债券代码:112250              债券简称:15云旅债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11日下午14:3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15:00至2017年8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世博路10号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魏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均统称“股东”)合计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0,293,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487%。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40,291,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48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合计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27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1人,代表股份26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3、魏忠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并购基金—云南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40,293,232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睿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40,291,732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51%;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49%;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国武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40,291,732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51%;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49%;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借款及开具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40,293,232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陈自航律师、张凇凯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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