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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 1):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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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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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 2)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 3),由公司董事会向
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满 1 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 1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
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 1 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1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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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
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
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
月);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
    (四)离职后半年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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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内的;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
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
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
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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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
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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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
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附件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
表》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8-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
息。
                                                        签名:
                                                           年      月        日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3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编号: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交易主体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如适用):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均价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共_________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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