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国国际金融)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你公司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重大敏感信息使用审慎性不足的情况,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2016年8月19日,你公司根据某客户委托在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提交交易申报,交易员在客户资金未经校验和冻结的情况下提交了买入申报,导致验资环节前端控制失效,造成客户资金账户大额透支,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每6个月对研究报告制作、发布业务和大宗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分别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