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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12-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瓦房店市长兴岛宾馆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295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8%,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乔少辉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沈阳新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45.45%股权的议案》;同意2955.2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长兴水泥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35%股权的议案》;同意2955.2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出让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二层的议案》;同意1744.4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由于大连长兴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交易事项的受让方,因此大连长兴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放弃此议案的表决权。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赵文有律师出席了我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我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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