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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6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2016年度“双随机”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个别债券承销项目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个别代销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缺少风险提示或警示性文字内容、部分营业部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代销金融产品。三、公司行情系统曾出现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
  上述问题暴露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上述问题的情节、影响和自查整改情况,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息系统运行等方面每3个月增加1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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