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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66号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4年11月26日披露《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2015年5月29日披露《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均称通过本次重组,作为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凯迪”)其下属生物质电厂全部进入上市公司体内。经
查,从报告书草案披露至修订稿完成时,洪雅电厂、松桃电厂两家生
物质电厂工商登记控股股东均为阳光凯迪,但你公司重组报告书未对
洪雅电厂、松桃电厂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条,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的规定。本
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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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