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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1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8 月 10 日,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 号文核准,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 股,
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45,300,000 元,减除发
费用 17,000,000 元后,余额为 1,928,300,000 元。上述情况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210531 号《验资报告》。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云创”)目前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卫分行营业部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其及保荐机
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和 2016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另外,公司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其及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
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31)。
     截止 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卫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64050155010000000103)中的
募集资金 3,540 万元已全部按照约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该
部分募集资金截止目前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
了注销手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及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公司
子公司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仍在正常使
用中。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为满足宁夏云创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
作关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该次会议决
议,宁夏云创分别又在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小微企业
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拟分别与
其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拟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民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民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83525310200015,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该专户存
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
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
公司和民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民泰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出
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民泰银行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
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民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
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
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民泰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民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
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
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民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恒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恒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02310010122818363,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该
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
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
公司和恒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恒丰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
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恒丰银行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
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恒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少
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出
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恒丰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恒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项
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恒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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