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 PPP 项目。
投资金额和比例:本次投资项目设计总规模 30 万吨/日,预计总投资为
人民币 87,700.00 万元。公司拟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
及运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其中公司货币出
资人民币 24,000.00 万元,持有其 80%股权;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
货币出资人民币 6,000.00 万元,持有其 20%股权。
特别风险提示:污水处理服务费回收风险。
一、项目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
程 PPP 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以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投资石河子市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项目设计总规模 30 万吨/日,预计总投资为人民币 87,700.00 万元。公司拟与石河
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众水务”)合资成立石河子首创泽众水务有
限公司(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
资、建设及运营。
本次交易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对本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 PPP 项目,项目设
计总规模 30 万吨/日,预计总投资为人民币 87,700.00 万元,主要建设范围为针对
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现状的排放标准与出水标准,增加新的处理设施并对现状工
艺进行改造;新建石河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 10 万吨/日;新建石河子
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含建设期),出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准Ⅳ类标准(TN 执行一级 A 标
准)。
(二)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其中泽众水务出资金额为人民
币 6,000.00 万元,持有其 20.00%股权;公司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24,000.00 万元,持
有其 80.00%股权。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城市水源引水;污水处理;中水处理与回
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终端处置;市政污泥处理;有机垃圾和有机废水
的协同厌氧发酵处理;城市河道、沟渠整治服务;低洼绿地建设工程、城市湿地
保护开发工程施工;以自有资金对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投资、建设、运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
为准)。
三、 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石河子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三
东路 1 号党政服务中心水务局;联系人:王来印。
(二)泽众水务:成立时间:2006 年 04 月 27 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南江;注册资本:人民币
22652.60 万元;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 14 小区 7 号;经营范围:生活饮用水,城镇供水、
排水、污水处理,管道工程施工,管道配件、水表及配件的销售。
(三)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经营公司”):
成立时间:1996 年 05 月 13 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
表人:郭峰;注册资本:人民币 295549.00 万元;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三东路 14-1
号三楼;经营范围: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经营,引资,投资,咨询;房屋租赁。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 PPP 项目
合资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由泽众水务(甲方)与公司(乙方)签
署,协议内容如下:
1、注册资本:30,000.00 万元。
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3、利润分配:同股同权。
4、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方及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依照适用
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获得有权部门审批之日为生效日。
(二)协议签署:《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 PPP 项目
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经营权转让合同》”)由国资经营公司(甲方)
和项目公司(乙方)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1、转让范围:国资经营公司在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内的项目
设施除处分权之外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关于项目设施的所有操作手册、
操作摘要、转让札记、设计图纸、文件以及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须的技术资
料。
2、转让价款:23,810.39 万元。
3、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 50%,
剩余部分在经营权转让日前付清。
4、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方及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签署:《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 PPP 项目
合同》(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由水务局(甲方)和项目公司(乙方)
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1、特许经营权:水务局授予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独家投资、建设、
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各污水厂项目设施,投资建设第二污水厂配套管网,行使和
享有《PPP 项目合同》和《经营权转让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权益;提供污水
处理服务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2、特许经营期:合作期 30 年(含建设期),自《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起
算。
3、项目规模:30 万吨/日。
4、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准
Ⅳ类标准(TN 执行一级 A 标准)。
5、初始污水处理价格及调价机制:
(1)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一污”)正式商业运营日前,达到一级
B 的出水,单价为 0.8 元/立方米,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规定的准Ⅳ类标准(TN 执行一级 A 标准)的出水,服务费为 1.0 元/立方米;
(2)一污正式商业运营日起,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为 1.09 元/立方米;
(3)石河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二污”)正式商业运营日起,初
始污水处理服务费为 1.90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服务费每二年定期调整一次。
6、污水处理费的支付:按月结算,按季支付。
7、污泥处置:项目公司将污泥进行脱水处理,湿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60%。
运送至水务局指定的消纳场地,交由水务局或其指定机构进行处置,处置费由水
务局承担,运输费由项目公司承担,一污距污泥消纳场地为 12 公里,二污距污
泥消纳场地为 2 公里。
8、期满移交: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移交乙方
对各污水厂的所有权益。
9、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方及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本项目是公司在新疆地区的第一个中标项
目,本项目的获取对公司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水务市场的影响力的提升和市场
占有率的拓展具有示范意义,有利于公司在石河子市及周边区域进一步开展水务
项目的投资拓展工作。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公司取得本项目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污水处理服务费回收风险:本项目存在一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回收风险。
解决方案:项目公司将加强与政府协调,并在协议中约定政府承诺将污水处
理服务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以保证其足额支付。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0 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